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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地鼎定到税商突破

发布于 2024-06-19

<p>新帝国在隋末战争的洗礼下崛起,为中华帝国第二帝国时期揭开了序幕。唐帝国不仅继承了前朝的政治和经济成就,更在杰出君主的引领下,发展成为中华帝国的一个璀璨高峰,其“盛唐气象”更是后世传颂的佳话。</p><p>唐初帝国的强盛,固然得益于其政治制度的稳固基础,然而,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这种强盛并未建立在坚实的财政基石之上。为了稳固帝国的财政根基,唐代中期进行了关键的“两税法”改革,并在唐宋之际的漫长历史进程中,这一改革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和发展。</p><p>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以“税地”为核心的帝国家财型财政逐渐得以确立。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以土地为征税基础,而非以往的人身税。随着时间的推移,“税地”最终取代了税人,成为中华帝国财政的基本制度。而“两税”则成为帝国正统的财政收入形式,为帝国的财政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这一制度不仅在当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更是沿用千年,直至晚清时期仍然发挥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p><p><br /></p><p>一、唐初强盛帝国与难以持续的财政状况</p><p>唐代初期,中华帝国在经历了一段动荡之后,终于实现了统一与复兴,展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强大与繁荣。这一辉煌成就的背后,离不开一系列制度与财政措施的有力支撑。然而,尽管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为帝国的强大提供了保障,但以其税人为基础的财政制度却难以持久地支撑帝国的持续发展。</p><p>(一)强大帝国的制度基石</p><p>唐帝国的强大,不仅体现在内部的稳定与富庶,更在于其对外扩张的雄心与实力。在内部治理方面,帝国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和改革,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了统治基础。同时,经济繁荣也为帝国的强大提供了有力支撑。史书记载,贞观年间,国家安定,百姓富足,千里之行无需携带粮食,死刑执行数量也极为有限。唐玄宗时期,更是出现了“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俱丰实”的盛世景象。</p><p>在对外扩张方面,唐帝国同样展现出了强大的实力与气魄。唐太宗时期,帝国在北方成功击败突厥、薛延陀等强敌,扩张了领土范围;在西域,帝国则通过一系列军事行动,巩固了对西域的控制,并设立了四镇以加强边防。此外,帝国还积极与周边国家开展外交活动,加强了与各国的联系与交往。唐高宗时期,帝国继续对外扩张,先后灭掉了百济和高句丽,将帝国的疆域扩展至东北亚地区。</p><p>帝国的强大,离不开其深厚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基本制度基础。在社会经济条件方面,士族门阀的衰落为国家对广土众民的控制提供了更好的条件;民族的融合则提高了国家的战争能力;南方的开发与南北经济的联系加强则进一步促进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在政治制度方面,帝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这一体系集中并发挥了帝国的各项能力。</p><p>值得一提的是,士族门阀的衰落是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重要特征之一。这一变革不仅顺应了南北朝以来社会发展的潮流,也体现了历代君主对士族门阀势力的有意识打击。通过一系列措施,如厘定氏族谱、扩大晋升士流范围等,传统的士族逐渐失去了过去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影响力。同时,随着科举制的逐渐推行,士族门阀在入仕途径上的垄断地位也被打破,中国逐渐进入了一个被许多学者称为“平民时代”的新阶段。</p><p>具体来说,唐帝国在制度体系上加以完善并体现出第二帝国特点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p><p>首先,在意识形态方面,帝国成功地实现了“礼法融合”。经过董仲舒等人对儒家思想的改造和发展,儒家思想逐渐成为帝国的主流意识形态。这种融合了礼与法的思想体系,既强调了道德教化的重要性,又注重了法律制度的约束作用,为帝国的稳定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思想保障。</p><p>其次,在行政管理方面,帝国建立了以三省六部制为核心的中央官制体系。这一体系分工明确、职责清晰,有效地提高了政府的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同时,地方行政制度也得到了完善和发展,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和管理。</p><p>此外,在军事制度方面,帝国实行了府兵制等军事改革措施。这些措施不仅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和素质,也加强了国家对军队的控制和管理。同时,帝国还注重发展边防事业,加强了对边疆地区的控制和防御能力。</p><p>总之,唐初强大帝国的制度与财政基础为其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然而,在财政方面,由于其税人基础的财政制度存在固有的局限性,难以长期支撑帝国的强大与繁荣。因此,在后来的历史发展中,帝国需要不断调整和改革财政制度以适应其发展的需要。</p><p><br /></p><p>(二)财政基础的脆弱性<br />尽管唐初帝国展现了强大的面貌,其背后的支撑力量并非单一因素所致。除了前文所述的制度创新外,财政制度亦在其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具体来说,唐初的财政制度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和府兵制为核心,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帝国的强盛提供了有力的财政支持。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制度均起源于第一帝国崩溃后的混乱时期,它们内在存在的缺陷使其难以长期支撑一个统一且和平的帝国。<br />唐初的均田制,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隋代的制度框架。其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通过重新分配土地资源,一方面将因战乱而由政府掌握的可耕地或荒地分配给农民,以保障其生产生活的稳定;另一方面,通过规定不同身份的人所应拥有的土地份额,重申了君主对境内土地的产权,从而有效地加强了对土地和人口的管理。在实施均田制的过程中,政府还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如每年统计田亩数量,每三年更新户籍等,以确保土地分配的公平与有效。<br />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唐初帝国进一步实施了租庸调制这一财政制度。这一制度是对曹魏租调制以来的财政制度变革的延续和深化。租庸调制规定,每丁每年需缴纳一定数量的粮食作为“租”,同时需缴纳一定数量的丝织品或布匹作为“调”。此外,每丁每年还需服一定期限的徭役,如不愿服役则可缴纳一定的“庸”以代役。这一制度的实施,既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br />值得注意的是,租庸调制作为一种财政制度,其征收依据主要依赖于人口因素。由于租、庸、调三者均为实物性质的人头税,因此财政状况的好坏与人口管理状况密切相关。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即以农业为主导的封建社会对于人口资源的依赖。<br />此外,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唐初还实行了兵农合一的府兵制。这一制度既是一种军事制度,又兼具财政制度的特性。府兵制起源于西魏、北周时期,在唐初得以恢复和整顿。在府兵制下,充当府兵的卫士多为拥有田地的壮丁,他们平时在家从事农业生产,农闲时接受军事训练或轮流上番宿卫。战时则由皇帝临时任命的将领率领出征。从财政角度看,府兵制通过将财政成本内部化来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具体来说,府兵在耕种田地时无需向政府缴纳田赋或承担其他赋役,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的财政压力。然而,这种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如府兵的兵源主要依赖于拥有田地的农民,一旦遇到自然灾害或战乱等导致土地流失的情况,府兵的兵源可能会受到严重影响。<br />综上所述,尽管唐初的均田制、租庸调制和府兵制在一定程度上为帝国的强盛提供了财政支持,但由于这些制度均起源于混乱时期且存在内在缺陷,因此其财政基础相对脆弱。这也为后来帝国的发展埋下了一定的隐患。</p><p><br /></p><p>二、两税法兴起的契机<br />在帝国的历史长河中,土地始终是其稳定与发展的基石。因此,实现“履亩而税”的财政制度理想,即按照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进行税收征收,一直是帝国财政制度的追求。然而,在帝国发展的初期,尽管初步建立了依托田亩的田赋制度,但由于征收管理的种种难题,帝国不得不转向以税人为主要财政收入形式,即“舍地而税人”。这种转变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豪强阶层的崛起,而豪强阶层的兴起又成为引发帝国初期崩溃的内在因素。<br />随着历史的演进,依托于人口获取财政收入的方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强化,并在唐初形成了租庸调制。然而,这种制度并不能为统一的帝国提供长期稳定的财政支持。因此,在唐代中期,面对财政压力的不断加大,两税法应运而生,成为帝国财政制度的重要转折点。<br />两税法兴起的内因,主要源于帝国对土地作为支撑点的坚持与追求。而外因或直接原因,则在于唐初租庸调制的破产。虽然唐代宗时期政府曾试图重建租庸调制,但现实条件已不允许该制度的继续实施。这是因为此时国家已无法有效掌握人口,而租庸调制正是以“税人”为核心的。造成国家无法掌握人口的原因,主要是土地兼并的加剧导致大量农民失去土地,他们要么流亡他乡,要么成为地主官绅的依附民或奴婢。此外,“安史之乱”等战争因素也加剧了这一趋势。到唐代宗广德二年(764年),国家掌握的人口数量仅为天宝十三年(754年)的32%,这足以说明租庸调制已无法继续作为有效的财政制度。<br />随着租庸调制的破产,唐中期政府的财政状况日益紧张。欧阳修在《新唐书·食货志》中对这一状况进行了生动的描述:“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自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造,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其后国家侈费无节,而大盗起,兵兴,财用益屈,而租庸调法弊坏。”这段话揭示了中唐财政破产的两大原因:一是收入方面,由于均田制被破坏和小农经济基础丧失,以及户籍制度的不完善,国家难以准确掌握税收来源;二是支出方面,皇室和朝廷的奢侈消费以及战争等支出不断增加,导致财政压力日益加大。<br />除了以上原因外,中唐时期进行两税法改革的契机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中唐时期中央财政高度依赖于南方经济。而南方经济以租佃和雇佣经济为主,这种经济形态难以适应租庸调制的税收方式。其次,随着南方经济的发展和土地开发的加速,私人土地占有程度不断提高,土地租佃关系和雇佣关系日益普遍。这些因素都为两税法的兴起提供了有利的土壤。<br />综上所述,两税法在唐代中期的兴起并非偶然,而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它既是帝国财政制度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形势变化的必然选择。</p><p><br /></p><p>三、两税法改革</p><p>两税法在推动帝国财政体系向“履亩而税”的理想迈进,实现真正依田亩而税地的目标方面,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两税法的出现并非一蹴而就,其形成经历了长时间的演变与逐步完善,其中尤为显著的是地税和户税地位的显著提升。在唐代宗大历四至五年的时期,财政制度开始尝试以亩定税、夏秋两季征收的做法,这可以被视为两税法的初步形态。</p><p>到了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时任宰相杨炎的主持下,两税法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推行。关于为何称之为“两”税,据岑仲勉先生所述,唐代在建中之前,公私文件中已多次出现“两税”字样,凡属分两次征收的税收均可称为两税,这仅仅是一种通称。然而,两税成为特指夏、秋两季征税的专用名词,则是在建中两税法改革之后。因此,在理解两税之“两”字时,我们不应过于拘泥于字面意义。</p><p>两税法改革的具体内容,可以从相关历史记载中窥见一二:“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皆先估算其数额,然后按照人口赋税。税收的征收量根据支出量来确定,实行量出为入的原则。在户籍管理上,不再区分主客,而是以实际居住地为准进行登记;在税收征收上,不再按照丁中制度划分等级,而是依据贫富状况进行差等征税。对于行商之人,则在其所居郡县征收三十之一的税收,确保税负均衡,避免投机取巧。居民的税收在秋、夏两季征收,如遇不便之处则适时调整。此外,废除了租庸杂徭等旧有税制,但丁额制度仍保留,申报出入仍按旧制执行。田亩的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数为基准进行统一征收,夏税不得晚于六月征收,秋税不得晚于十一月征收。”(《旧唐书·杨炎传》)</p><p>两税法实施后,其效果颇为显著,“天下百姓皆感其便利,人口不再因土地归属问题而流动不定,税收并未加重却有所增加,户籍管理更加精准而无需频繁造册,贪官污吏无所遁形,无法再从中渔利。自此,国家财政大权始终掌握在朝廷手中。”(《旧唐书·杨炎传》)</p><p><br /></p><p>综上所述,通过两税法改革,帝国财政在以下两个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首先,税收制度更加公平合理,减轻了百姓的负担,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其次,加强了中央政府对财政的掌控力,提高了国家财政的效率和透明度,为帝国的长治久安奠定了坚实基础。</p><p><br /></p><p><br /></p><p style="disp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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